(2016)黑810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希峰与被告程建国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峰,程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950号原告:王希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程建国,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希峰与被告程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希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原告王希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希峰负担。审判长 秦 哲审判员 郑立明审判员 陈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