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静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静宇,男,1989年2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河北省高碑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6月21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8月11日由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淑英,北京慈惠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静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美华、王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静宇及其辩护人王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8日0时许,因别车问题被告人王静宇纠集张某2、刘某1等人在白沟镇快活林饭店门口与被害人张某3发生打斗。被人拉开后,在白沟镇第五大道对面的马路上,双方继续纠缠,王静宇驾驶张某2所借用的黑色路虎越野车(车主赵洁)将张某3撞伤。经法医鉴定,张某3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王静宇于2016年5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对王静宇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静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立案手续,证人张某1、曹某、刘某2、张某2、刘某1、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有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王静宇撞伤被害人所用的黑色路虎越野车照片及扣押发还清单,法医鉴定书,案件和解书、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静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有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义合庄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抓获证明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静宇和被害人张某3因在道路上别车之生活琐事发生打斗,散开后又继续纠缠,王静宇驾车将张某3撞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静宇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静宇事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静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