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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伟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伟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013号罪犯蔡伟志,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伟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9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伟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蔡伟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伟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综合罪犯蔡伟志原判情况、罚金刑的履行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伟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