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文峰与王昊坤、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峰,王昊坤,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1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峰被执行人王昊坤被执行人方芳申请执行人文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昊坤、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做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昊坤、方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68459.06元,并将该案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尚不宜处置,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3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