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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渊博、李林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渊博,李林贝,章杭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徐渊博,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林贝,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章杭宇,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徐渊博与被告李林贝、章杭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渊博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林贝、章杭宇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徐渊博借款本金人民币234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林贝、章杭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林贝、章杭宇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林贝、章杭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章杭宇有车牌号为浙J×××××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和浙J×××××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各一辆,已由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李林贝、章杭宇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25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