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7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韩海与霍光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霍光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7475号申请人:韩海,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光惠,女,汉族,1949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韩海与被告霍光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光惠银行账户11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彭丽丽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霍光惠银行账户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韩海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