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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汤勇诉被告夏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勇,夏超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573号原告:汤勇,男。被告:夏超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勇诉被告夏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汤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汤勇负担。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