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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2407号

黄德俊与东莞市智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德俊,东莞市智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407号

申请执行人:黄德俊,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智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商铺331号。

法定代表人:郑雪风黄德俊申请执行东莞市智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广州市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二)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的房产;(三)向广州市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和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40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建军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