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晓峰与张银华、曾琦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晓峰,张银华,曾琦丰,曾琦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峰,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华,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琦丰,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302室,现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琦铭,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302室,现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蒋晓峰、张银华、曾琦丰、曾琦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蒋晓峰、张银华、曾琦丰、曾琦铭在本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晓峰、张银华、曾琦丰、曾琦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海峰审 判 员 戴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