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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晓峰与张银华、曾琦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晓峰,张银华,曾琦丰,曾琦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峰,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华,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琦丰,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302室,现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琦铭,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302室,现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蒋晓峰、张银华、曾琦丰、曾琦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蒋晓峰、张银华、曾琦丰、曾琦铭在本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晓峰、张银华、曾琦丰、曾琦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海峰审 判 员  戴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