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河国诉被告衡付华施工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河国,衡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1186号原告高河国,男,生于1966年4月26日,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被告衡付华,男,现年55岁,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原告高河国诉被告衡付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高河国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河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