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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山东成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与徐明清、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徐明清,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大学科技园“生态谷”17号楼。法定代表人:高俊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明清。被执行人:XXX。山东成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与徐明清、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一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徐明清、XXX名下各登记有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车辆下落,无法扣押变现。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徐明清、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