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莉莉、王亮活申请执行安梅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xx,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系甘泉县下寺湾镇柳河渠湾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滴水沟村。申请执行人王xx,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系甘泉县下寺湾镇柳河渠湾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滴水沟村。被执行人安xx,女,生于1975年6月14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沙塔沟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滴水沟村。申请执行人李xx、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安xx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安xx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安xx现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