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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廖永辉与朱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辉,朱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廖永辉,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圣城花园,身份证件号码5109021976********。被执行人朱云龙,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团结新村纳木错宾馆*楼,身份证件号码3411031983********。廖永辉申请朱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城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永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我院分别向银行系统送达了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单,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我院已于2016年6月15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至今未回函。申请方查阅了本院的所有调查材料,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一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