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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与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卢牛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卢牛根,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达集团有限公司,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81128。法定代表人江勇。被执行人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末址村,组织机构代码:719514694。法定代表人卢牛根。被执行人卢牛根,男,1961年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海塘路,组织机构代码:75173155X。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被执行人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市心北路857号175-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3974-6。法定代表人卢牛根。被执行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975077-8。法定代表人卢牛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与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卢牛根、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达集团有限公司、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0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25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