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梁德龙、周文环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麦玲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梁德龙,周文环,唐麦玲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座*****层。法定代表人:孙铁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龙,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环,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审被告:唐麦玲,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德龙、周文环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梁文军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合同标的物,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制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5年8月1日与二被上诉人之子梁文钊在内的83人签订了《保险合同》。本案中被保险人为二被上诉人之子梁文钊,其住所地为河北省大城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依被保险人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审判员 韩景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