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岳政、王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岳政,王凯,余年琴,张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230264-9。被执行人吴岳政,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凯,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余年琴,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芝华,女,1960年7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岳政、王凯、余年琴、张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罗凯,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230264-9。被执行人吴岳政,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129号4幢103室。被执行人王凯,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29号160户。被执行人余年琴,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48号银杏苑82#601室。被执行人张芝华,女,1960年7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29号160户。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岳政、王凯、余年琴、张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罗凯: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522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