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鲜霞与李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鲜霞,李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鲜霞,女,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李意斌,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执行赵鲜霞与李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鲜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30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