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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曹国华与张黎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华,张黎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177号原告:曹国华,男,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张黎霞,女,汉族,住内乡县。原告曹国华与被告张黎霞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曹国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爱华负担。审判员  叶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