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曹国华与张黎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华,张黎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177号原告:曹国华,男,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张黎霞,女,汉族,住内乡县。原告曹国华与被告张黎霞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曹国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爱华负担。审判员 叶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