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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童为杭与XX、何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为杭,XX,何和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595号原告:童为杭,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XX,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何和忠,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为杭与被告XX、何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为杭于2016年10月26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为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童为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