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童为杭与XX、何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为杭,XX,何和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595号原告:童为杭,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XX,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何和忠,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为杭与被告XX、何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为杭于2016年10月26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为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童为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