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实验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实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03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实验小学,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法定代表人朱小龙,校长。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江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02年9月,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实验小学根据征地协议及相关批复文件,在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老国道330北侧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动工建设学校。该地段为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村庄建设用地,地块四至:东至江东镇十八里村村级物业中心;南至老330国道;西至十八里村;北至金华市建筑材料试验所,已建成教学楼一幢,简易食堂及传达室。经现场勘测,学校总用地面积26369平方米,已农转用面积5363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2100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43平方米。其违法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村庄用地,在金东区江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独立建设用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实验小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实验小学将非法占用的21006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原权属单位;2、没收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实验小学在非法占用210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实验小学非法占用2100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合计567162元的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567162元罚款。2016年10月8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江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江东)第1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