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经营游戏机室,住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号,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毓贤街18号开设一游戏机室,用以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陈某、廖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退分、收钱、退钱服务。2016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室当场查获“西游争霸决战天下”赌博机1件、“九五至尊2”赌博机1件(连线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西游争霸决战天下”名称的电子游戏设备1件,有8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九五至尊2”名称的电子游戏设备1件,有8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西游争霸决战天下”、“九五至尊2”赌博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陈某、廖某、丁某的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机室投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