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洪先与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617号原告:朱某某,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忠礼。被告: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忠礼。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被告以经营制造梅亿新能源电动车为由,于2014年8月12号向原告借款12万元、2014年9月8号借款10万元、2014年10月7号借款15万元、2015年2月1号借款13万元,共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期限一年,月息2分,红利1分,至2016年2月1日,本金未还,利息依2分记共欠5个月5万元未付。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上述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利息从2015年9月1号至2016年2月1号未付,本金未还之前原告保留追加利息的权利,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查,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系在金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2014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期限为: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8日,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红利3600元;2014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为:2014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7日,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红利3000元;2015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红利3900元;2014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期限为:2014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红利3000元。上述借款原告认可系在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之中。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认可上述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