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高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892号被执行人赵高峰,男,生于1976年4月2日,陕西省韩城市人。本院在执行赵高峰罚金纠纷(2016)川080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高峰应各缴罚金50000元,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赵高峰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继军代理审判员 孙 政代理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