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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章显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刑初83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2016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沈亚斌,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宇翔,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沈亚斌、胡宇翔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利用其经营的昆明市西山区沃尔特商业城内的麻将室,为两名“庄家”(在逃)开设“十二名”赌局提供场所。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共组织赌局19场。被告人章某某收取每天每场300元不等的费用作为报酬,共获利人民币5800元。该赌场于2016年5月5日晚22时许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涉赌人员十四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局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扣押清单及扣押的获利5800元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其经营的麻将室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定,并依法酌情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章某某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绍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