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章信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信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信果,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2016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茜茜,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第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信果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信果及其辩护人陈茜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信果于2016年7月30日7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趁被害人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熟睡之机,盗走该三人价值3558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的OPPO手机一部及苹果5S型手机一部,销赃后获赃款25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8月2日在本市渝中区儿童医院小区章信果的暂住房内将其捉获归案,已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章信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信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章信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被害人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和发还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章信果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章信果自愿退赃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信果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章信果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退出销赃所得赃款2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信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入户盗窃的从重处罚情节。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章信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章信果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退出销赃所得赃款,并主动缴纳二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信果是入户盗窃,对社会的危害极大,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信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二、对被告人章信果违法所得款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至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