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袁发明申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发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袁发明,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系四川省仪陇县人,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发明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16)藏0102民终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及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拉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向协助方西藏穆斯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依法协助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单位未拨付的工程款项,在结算时依法通知法院执行干警,现申请执行人袁发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终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