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菊荣与徐炳坤、汪新泉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菊荣,徐炳坤,汪新泉,沈海明,朱建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菊荣,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炳坤,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新泉,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海明,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会,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上诉人姚菊荣为与被上诉人徐炳坤、汪新泉、沈海明、朱建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姚菊荣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菊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代理审判员 郑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