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银企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银企经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银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谭耀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曾健庆,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黄丽娜,该所职员。委托代理人:梁靖宇,该所职员。上诉人广州市银企经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银企经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承租涉案物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心位置,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及经历多次出租人变更的情况,本案在本辖区内应属重大影响案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直接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处理的是不动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骆莉萍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恩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