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2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少坤与张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坤,张小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王少坤,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镇南畅支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虎,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守练村人,现住任丘市。原告王少坤诉被告张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少坤诉称,原、被告双方常年存在业务往来,未订立过书面合同,而是形成了由被告下轮盘订单,原告加工生产,产品过磅经双方确认后,被告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交易习惯。自2014年起,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原告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轮盘货款10294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拖欠货款102940元的同时约定加利息5000元,共计10794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小虎给付原告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079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小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少坤与被告张小虎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张小虎购买原告王少坤的轮盘,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轮盘货款102940元。2015年4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少坤轮盘货款102940元,利息加5000元,共计107940元。欠款人:张小虎,2015年4月27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原、被告签认的过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小虎购买原告王少坤轮盘,欠原告轮盘货款本金及利息10794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被告签认的过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轮盘货款本金及利息107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少坤货款本金及利息107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被告张小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书朵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桂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