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3099号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怀海燕,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物业)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星辰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的委托代理人怀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星辰物业向本院提出讼诉请求:1.判令被告刘继明支付拖欠的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度物业费3800.3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继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星辰物业为大庆市东方玫瑰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该小区投入使用以来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刘继明从2009年至2015年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共计3800.39元。原告星辰物业多次催缴未果。本诉被告刘继明辩称,不同意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义务,被告刘继明所使用的车库因漏水经常停电导致车辆无法停到车库内,有时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失,夏天车库门口漏水,冬天结冰,门口地面有冰溜,车辆不能正常行使,所以不同意给付物业费。反诉原告刘继明诉称,车库门处夏天漏水,冬天冻冰,反诉原告刘继明多次要求反诉被告星辰物业给予维修,但是反诉被告星辰物业没有尽到维修义务,致使该车库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反诉被告星辰物业维修车库,并免除物业费。反诉被告星辰物业辩称,反诉原告刘继明所提到的房屋质量问题,依法律相关规定房屋质量问题有五年的保修期限,五年内由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五年只能申请大修基金,物业公司不是责任主体。本院认为,合肥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汉嵊分公司依法与原告(反诉被告)星辰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星辰物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反诉被告)星辰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该小区内的业主进行相关的物业服务,根据本院审理的其他有关案件综合分析,可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星辰物业对小区服务存在不足之处,在维护原告(反诉被告)星辰物业权益的同时督促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本院酌情考虑减免20%物业费。对于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提出的车库渗水导致配电箱漏电的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系东方玫瑰园小区48号楼50号车库的所有权人,该车库建筑面积为38.77平方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计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68元,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应交纳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的物业服务费3799.46元,故本院予以支持3799.46×80%=3039.57元。由于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星辰物业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039.57元为本金计算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对其诉讼请求,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039.5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039.57元为本金计算,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继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