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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806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铨志(KAOCHUANCH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鸣,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反诉部分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杨惠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健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