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与李仁刚路政行政执法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李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7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沪蓉高速公路巫山收费站旁。负责人张劲松,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陶嘉兴,男,汉族,该队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孙友志,男,汉族,该队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李仁刚,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81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查明,被执行人李仁刚于2016年2月1日,在沪蓉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310KM+500M处,实施了机动车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了181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二百元。被执行人李仁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作出的181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作出的181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刘 劬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功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