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开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刑初6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开全,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开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吴开全饮酒后驾驶风火轮牌FHL110-2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吴某二人,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龙洞湾小区出发,沿合化路往财富广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化路与锦城路交汇路口时,因被告人吴开全未戴头盔,被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工作人员拦下检查;被告人吴开全不配合检查并与安监办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吴开全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开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吴开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开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后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吴开全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1、吴某、周某2、刘某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乙醇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开全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开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开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开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二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