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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伟、李宁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宁,张伟,张进海,熊治田,张国海,李光辉,李明,何建江,项锦,王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989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宁,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阜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伟,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阜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进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户籍所在地固始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熊治田,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户籍所在地固始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国海,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户籍所在地浮梁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光辉,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阜南县。201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明(曾用名康康),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阜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建江,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2004年4月21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项锦(曾用名项金),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2003年11月1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红(曾用名王杜峰),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户籍所在地淮滨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李宁、张进海、熊治田、张国海、李明、李光辉、何建江、项锦、王红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443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伟、李宁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进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熊治田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国海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光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明、何建江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项锦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红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0030元判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李宁、张进海的其余违法所得。李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李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伟、李宁、张进海、熊治田、张国海、李光辉、李明、何建江、项锦、王红赌博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李宁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宁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4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