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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x燕x与被执行人鄂xx婚姻家庭(抚育费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鄂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7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鄂玉龙,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殡仪馆工人。申请执行人王x燕x与被执行人鄂xx婚姻家庭(抚育费执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的(2007)碾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鄂xx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鄂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已经依法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鄂xx的工资,正在分期执行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鄂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鄂xx的工资,正在分期执行中,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其他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鄂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碾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中有关抚育费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哲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