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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郁茶花与林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茶花,林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2083号原告:郁茶花,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下沙村1之**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下沙社区东沙铭城*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家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阮家桥社区万家花城**幢****室,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郁茶花与被告林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茶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沙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家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万元(暂算至2016年7月28日,此后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被告因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从2015年8月8日至2016年2月8日,利息为3.6万元,到期归还本息33.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对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予以确认,应按照约定还款。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家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郁茶花借款30万元;二、被告林家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郁茶花支付上述借款利息7万元(暂算至2016年7月28日,此后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5845元,由被告林家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