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饶市万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万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清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忠兵,王春梅,卢新洋,郑晶菊,上饶市嘉俊建材有限公司,沈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134号申请人上饶市万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1号5-1、5-2。法定代表人滕略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江西银行)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7644-4。负责人章永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上饶县清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清水乡墩底村,组织机构代码69374268-X。法定代表人卢新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忠兵,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春梅,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卢新洋,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郑晶菊,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上饶市嘉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江南商贸城米兰春天20栋1层-125号。法定代表人郑尚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沈朝峰,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江西银行)上饶分行诉上饶县清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中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嘉俊建材有限公司、郑忠兵、王春梅、卢新洋、郑晶菊、沈朝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共398.7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省院作出(2015)赣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审 判 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