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兴江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兴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76号罪犯陈兴江,男,1965年6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0058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陈兴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兴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