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汪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静波,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汪胜,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22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胜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胜银行存款人民币46734元(含案件受理费1159元、执行费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经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