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5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昆明俊江运输有限公司,昆明东江商贸有限公司,周江,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969号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被执行人昆明俊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胡惠强。被执行人昆明东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周江。被执行人周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张燕,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俊江运输有限公司、周江、张燕、昆明东江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未付租金1563448.65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俊江运输有限公司、周江、张燕、昆明东江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昆明俊江运输有限公司存款XX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燕某银行账号02×××89内134.8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昆明俊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十辆车,由于上述车辆在外地且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纪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