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若训、吕淑贤诉刘显兰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若训,吕淑贤,刘显兰,刘显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775号原告:刘若训,男,194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吕淑贤,女,194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刘若训、吕淑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学平,巴中市通江县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若训、吕淑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巴中市通江县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显兰,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贤顺(系被告刘显兰丈夫),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巴中市通江县。被告:刘显秀,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巴中市通江县。法定代理人:刘红艳(系被告刘显秀之女),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系刘红艳丈夫),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巴州区。原告刘若训、吕淑贤与被告刘显兰、刘显秀“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庭审中,原告刘若训、吕淑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显兰、刘显秀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若训、吕淑贤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若训、吕淑贤撤回对被告刘显兰、刘显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若训、吕淑贤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科人民陪审员 李仕荣人民陪审员 杨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