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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遥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遥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256号原告:苏州遥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2066208D,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商鞅路681号。法定代表人:孙淑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同,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全,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原告苏州遥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遥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遥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