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终5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后小霞与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后小霞,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后小霞,女,1989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霄飞,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养回红村18-3号。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宇,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后小霞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后小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后小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后小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后小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