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庆法与赵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法,赵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法被执行人:赵湘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法与被执行人赵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16500元、案件受理费106元,已经执行的标的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6500元、案件受理费1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升东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