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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代天胜、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恢1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天胜,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隆昌县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36号。法定代理人张奎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系申请执行单位个人贷款业务部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杭珊,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代天胜,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古湖街道石油路1段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353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天胜、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5日移送本院技术室,委托四川内江圣典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被执行人代天胜作借款抵押的、位于隆昌县的2间营业用房。2016年9月14日,买受人杨明、杨俊分别以358668元、42124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隆昌县古湖街道的营业房[面积33.21平方米]归买受人杨明所有。该房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明时起转移。二、位于隆昌县古湖街道的营业房[面积40.70平方米]归买受人杨俊所有。该房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俊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杨明、杨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中,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杨明、杨俊各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