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张云、冯玉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张云,冯玉朋,张定山,张口波,李智兰,连要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965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半坡店乡半坡店村。负责人祁胜涛,职务主任。被告张云,男,1987年5月16日生。被告冯玉朋,男,1984年3月10日生。被告张定山,男,1976年7月17日生。被告张口波,男,1984年4月1日生。被告李智兰,女,1964年9月7日生。被告连要武,男,1973年8月12日生。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被告张云、冯玉朋、张定山、张口波、李智兰、连要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