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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久明、姜忠飞、朱敬东、郭建平、郭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张久明,姜忠飞,朱敬东,郭建平,郭晓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530号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忠,男。委托代理人刘贵山,男,汉族。被告张久明,男,汉族。被告姜忠飞,男,汉族。被告朱敬东,男,汉族。被告郭建平,男,汉族。被告郭晓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久明、姜忠飞、朱敬东、郭建平、郭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00元,减半收取1,7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健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管延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