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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霍巧凤申请执行魏国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巧凤,魏国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628号申请执行人:霍巧凤,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国蓬,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关于霍巧凤申请执行魏国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7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