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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封开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祝杰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开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祝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封开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封川东塘地块封开碧桂园,组织机构代码:56260703-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祝杰荣,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封开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祝杰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祝杰荣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款450875元、违约金126780.6元(暂计至2016年6月13日)及其预交应由祝杰荣承担的受理费4548元,我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祝杰荣在本辖区内财产有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开(碧桂园)十六街19号的房地产外(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封开支行),无银行存款等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房款450875元、其预交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4548元及本案执行费8222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棉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开(碧桂园)十六街19号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封开支行。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第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植敬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