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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时柏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时柏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刑终87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时柏,务农。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7月29日由浏阳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陈时柏高血压病,浏阳市看守所不予收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时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时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查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时柏受雇到浏阳市普迹镇金江社区浒溪片董家组村民熊某乙家经营的果木基地做事,因熊某乙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遂起意报复。同年8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时柏窜至熊某乙家附近的果木基地,用割草刀将熊某乙种植的约80株三叶木通果苗割断。经鉴定,被毁坏的80株三叶木通果苗价值6816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归案经过;3、户籍证明;4、聘用协议;5、现场照片、损失情况明细表、情况说明;6、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7、证人张某、凌某、邹某、尹某、熊某甲的证言;8、价格鉴定意见书;9、被告人陈时柏的供述和辩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时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时柏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可对被告人陈时柏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人陈时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时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陈时柏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可对被告人陈时柏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时柏上诉称:1、其割断的三叶木通果苗没有80株;2、被害人熊某乙有过错;3、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1、有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三叶木通果苗损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割断三叶木通果苗的数量,且上诉人陈时柏在侦查阶段和一审庭审时均对此株数没有异议,原审判决认定割断株数为80株的证据确实、充分;2、被害人熊某乙未按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给上诉人陈时柏属实,本案系因民事纠纷所引起。故对于上诉人陈时柏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部分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而引起,且上诉人陈时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亦小,对其处以非监禁刑更有利于对其教育和改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时柏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时柏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时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贤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